單位、個人不得擅標“有機產品” 最高罰3萬元
來源:杭州惠合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:2012-12-13 點擊數:4282次
國家質檢總局昨天就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公開征求意見,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、個人,在產品上標識“有機”、“有機產品”等文字表述的,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;獲證產品如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,5年內禁入有機行業。公眾可于12月16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、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反饋意見。
意見稿提出,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,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、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,以及統一的認證標志。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。如有機產品被檢出國家標準禁用物質,或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、加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、分裝、分割,認證機構將在7日內撤銷該認證證書,并對外公布。
在制造或加工有機產品時使用的有機配料(不包括水和鹽)含量等于或高于95%時,方可在產品或包裝及標簽上加注“有機”字樣,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。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%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。低于95%且等于或高于70%的加工產品,只能加施“有機配料生產”字樣;低于70%的,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注明某種配料為“有機”字樣。
認證機構應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惟一編號,形成有機碼,并采取有效防偽、追溯技術,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可溯源到認證證書及生產、加工單位。獲證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注明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其有機碼、認證機構名稱。
意見稿規定,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、個人不得在產品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,標識“有機”、“有機產品”、“有機種植”、“有機生產”、“ORGANIC”等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,否則將被責令改正,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。
此外,認證監管部門應根據發布的動植物疫情、環境污染等風險預警、監督檢查和消費者投訴、媒體反映等情況,及時發布有機產品認證區域、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、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,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。獲證產品如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,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、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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